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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年人寿江西分公司“7.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”进何坊社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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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年人寿江西分公司“7.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”进何坊社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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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司法(sīfǎ)实践中,因琐事争执引发的伤害案件,经常面临“证据不足不起诉(qǐsù)”与当事人“杀人偿命”观念的冲突。本文通过三起典型案例,展现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,如何实现案结事(ànjiéshì)了。这些案例既坚守“证据裁判”法治(fǎzhì)底线(dǐxiàn),又通过“领导包案”等机制传递司法温度,实现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。

2025年(nián)4月,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杨正根(右一)接待(jiēdài)信访人。

2024年(nián)4月(yuè),江西省萍乡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、副检察长荣剑(左二)接待申诉人。

2025年(nián)4月,海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王庆民(左三)与当事双方面对面沟通,现场释法(shìfǎ)说理。

司法实践中,有(yǒu)一类非常棘手的案件:双方当事人因(yīn)小事发生争执,拉扯(lāchě)之间有人受伤甚至突发疾病去世,基于朴素(pǔsù)的“杀人偿命、欠债还钱”观念,受伤一方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,但办案却因证据不足无法批捕起诉,受伤方便(fāngbiàn)会到检察机关申诉、信访。如何让受伤方理解法律(fǎlǜ)规定?如何保障受伤者的合法权益?记者日前采访到这样三起案件——

“千里修书(xiūshū)只为墙,让他三尺又何妨?”2024年4月23日,海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庆民在该省临高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时(shí),用清代“六尺巷(xiàng)”的典故,苦口婆心地劝解对簿公堂(duìbùgōngtáng)的一对亲戚。

在王庆民面前,68岁的陈(chén)某金与(yǔ)丈夫的堂弟(tángdì)符某智相对而坐——一道辣椒地的围栏,让这两家血脉相连的宗亲反目成仇,更让腰伤未愈的陈某金奔波申诉了半年。

事情发生在2023年11月,村民符某智(zhì)与陈(chén)某梅(陈某金的儿媳)因辣椒地围栏的位置争执不下。

“你们家的围栏多占(zhàn)了我们家的地!”双方各执一词,从口角(kǒujué)之争升级为肢体冲突。陈某梅喊婆婆陈某金帮忙,就在陈某金伸手拽住符某智(mǒuzhì)胳膊的瞬间,符某智反手致陈某金摔倒。经鉴定,陈某金腰椎压缩性骨折(gǔzhé),构成轻伤二级。随后,公安机关以符某智涉嫌故意伤害罪将(jiāng)该案移送至临高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临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斌审查(shěnchá)案件时发现了问题:“根据(gēnjù)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,认定构成故意伤害(shānghài)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。陈某金是劝架还是助阵?符某智是故意推倒陈某金,还是为挣脱导致陈某金摔倒?其行为性质不同,会直接影响对符某智推搡意图的判断(pànduàn)。”

吴斌介绍,推搡、撕扯等轻微暴力(bàolì)致伤,需(xū)结合双方(shuāngfāng)关系、冲突起因(qǐyīn)综合判断是否为故意(gùyì),而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符某智是采取什么方式、以什么力度致使陈某金倒地,考虑到两家系五服内宗亲,且冲突源于土地纠纷,难以认定伤害故意。最终,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。

“不讨个说法,我(wǒ)决不罢休!”2024年初,腰伤未愈的陈某金在家人搀扶下走进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。该院普通犯罪(fànzuì)检察部主任张晖拿着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耐心解释:“定罪(dìngzuì)证据(zhèngjù)达不到(búdào)‘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’的标准,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临高县检察院的处理正确,我们决定维持。”

案件虽(suī)尘埃落定,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仍未化解,陈某金也未获得经济赔偿,她瘦弱而又步履蹒跚的身影一直(yìzhí)在张晖脑海里浮现。“案子结了,伤者利益却(què)没有得到保障,能否启动司法(sīfǎ)救助?”张晖思索着。

该院将情况报告海南省检察院后,海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(dǎngzǔshūjì)、检察长张毅当即指示“要解法结,更要解心结”。该院决定启动(qǐdòng)领导包案(bāoàn)机制,并指派副检察长王庆民前往临高县办理该案。

踏勘(tàkān)辣椒(làjiāo)地界桩、走访村民、向村委会了解涉案土地权属,王庆民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。

联合接访时,王庆民先向陈(chén)某金解释:“人们对案发现场(ànfāxiànchǎng)说法不一,证据链确实有缺口。”又转而向符某智说:“你推倒嫂子不赔礼道歉,法理人情都说不过去。”同时,他还结合“六尺巷”的(de)故事,深入浅出地讲宽容谦让、不争小利的道理,双方的火药味(huǒyàowèi)逐渐消散……

符某智起身鞠躬,并对陈某金说道:“嫂子,对不住!看病的钱,我一定(yídìng)想办法凑出来(chūlái)!”他当场掏出5000元交给陈某金。得知还可以申请司法救助(jiùzhù),陈某金家人直言(zhíyán)治病的钱有着落了……随后,陈某金及家人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,两家人的关系终于恢复了。

“杨检察长(jiǎncházhǎng),你这一句‘今天我就是来听你说心里话的(de)’,让我憋了一年的委屈终于有了出口。”2025年4月19日,在广西壮族自治区(guǎngxīzhuàngzúzìzhìqū)兴安县界首镇和平村调解室,申诉人张某琼面对接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杨正根,泪水夺眶而出(duókuàngérchū)。

2024年3月(yuè),张某琼的父亲张某寿(mǒushòu)与素不相识的蒋某宽因打牌发生争执推搡,很快被围观群众拉开。然而,就在(zài)蒋某宽离开现场两三分钟后,张某寿突然倒地,经(jīng)抢救无效死亡。法医鉴定意见显示,张某寿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。

事后,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以蒋某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兴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,但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作出了不(bù)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
“我们无法接受这个处理结果!”张某琼强烈质疑对父亲死因的解释(jiěshì)。为寻求“真相”,她多次前往桂林市检察院反映情况,情绪十分(shífēn)激动。兴安县检察院将该案列为重点关注案件(ànjiàn),并(bìng)层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。

经前期调阅(diàoyuè)原案侦查卷宗、检察卷宗,全面细致审查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、法律(fǎlǜ)适用等情况,2025年4月10日,杨正根接手此案后(hòu),带领工作专班全力推进案件办理,并决定此次下沉接访时围绕案件核心难点——蒋某宽的推搡行为与张某寿(mǒushòu)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,进行透彻(tòuchè)的法理剖析。

“蒋某宽(kuān)承认与你父亲发生争吵并推搡,但周围证人都证明他们很快便被拉开,鉴定意见也(yě)证实你父亲体表只有轻微挫擦伤,死因是急性心脏病(xīnzàngbìng)发作,没有证据证明你父亲遭受殴打导致死亡。”杨正根向张某琼解释(jiěshì)道。

杨正根进一步向其阐释法理情:“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逮捕必须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(fànzuìshìshí)等严格条件。我们理解家属的(de)悲痛,但检察办案必须坚守证据和法律,不能以(yǐ)情感或猜测代替法律判断。”

理解了不(bù)批捕的原因后,张某琼的心结解开了一半,但(dàn)她仍有委屈:“那我们之前提起民事诉讼(mínshìsùsòng),法院为什么判他赔偿呢?这不说明他有错吗?他现在既不道歉也不赔偿,我们实在咽不下这口气!”

“这是另一个层面的(de)(de)问题。”杨正根随即解释道,“刑事责任(xíngshìzérèn)和民事责任是两套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。法院认定蒋某宽的推搡行为是你父亲情绪激动、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,存在一定的过错,因此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,这于法有据(jù)。他不履行判决,则是另一个法律问题,检察机关一定会加大监督(jiāndū)力度,督促法院尽快执行到位。”

听到这里,张某琼点(mǒuqióngdiǎn)了点头。杨正根(yángzhènggēn)继续宽慰张某琼:“遇事不能被情绪压倒。缠访闹访更解决不了(jiějuébùliǎo)问题,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被动。家里有实际困难,检察机关也会帮助解决。”

设身处地的关怀融化了张某琼心中的坚冰,她(tā)长舒一口气后在息诉罢访承诺书上签名:“您把法理和道理都讲透(tòu)了,我心服口服。”

考虑到张(zhāng)某琼(mǒuqióng)母亲身患尿毒症、心脏病等多种疾病,家庭生活陷入困境,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联动,为其(qí)发放司法救助金。兴安县检察院还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减免了(le)张某琼父亲的殡葬费用,协助其母亲办理了低保和大病医疗临时救助。心理咨询师也持续为张某琼提供心理疏导,帮助这个历经创伤的家庭重拾生活信心。

盛夏的(de)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桃源村,山林绿意(lǜyì)浓如酒,一束束阳光射入林下,照亮若隐若现的林地边界。“绿色是(shì)希望的象征,却成了两家人多年积怨的导火索。”回顾案件办理过程,萍乡市检察院普通犯罪(fànzuì)检察部检察官向澜深有感触。

胡某甲(jiǎ)与胡某乙(yǐ)同住一村,两家因林地树木(shùmù)归属权发生冲突。2023年2月17日,胡某甲与胡某乙父亲再次发生争执(fāshēngzhēngzhí),随后,胡某乙带着姐姐胡某丙、外甥胡某丁来到现场。争执过程中,胡某甲见对方人多,声称将返回住所拿刀,胡某乙、胡某丙、胡某丁上前阻拦,双方(shuāngfāng)由(yóu)言语交锋(jiāofēng)升级为肢体冲突。待村干部拉开后,胡某甲已经因为(yīnwèi)左脚受伤无法行走,经鉴定为轻伤一级,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。事后,胡某乙、胡某丙、胡某丁向胡某甲赔偿医药费3万元,胡某乙等3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。

当案件移送至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后,一个关键问题摆在面前:胡某甲的(de)轻伤究竟是谁造成的?

“我们审查案卷、组织公开听证,并联合(liánhé)多方力量进行调解。”湘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姚姿(yáozī)说,“现有证据既无法锁定具体致伤人(rén),其脚踝处受伤的形成过程是否系自身导致也难以排除合理怀疑。这种为摆脱或防御(fángyù)的轻微暴力,不宜认定为刑法(xíngfǎ)上的故意伤害行为。”最终,检察机关依法对胡某乙等3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。胡某甲不服(bùfú),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。

由于该案(gāiàn)涉及数个家庭,当事人积怨已(yǐ)久,引起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丁顺生的关注。

“申诉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?邻里矛盾能否(néngfǒu)真正化解?”丁顺生全面了解案情,并组织刑事检察(jiǎnchá)(jiǎnchá)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(bùmén)资深检察官共同“会诊”,围绕事实认定、证据采信、伤害因果关系、法律适用等焦点深入论证。

“我们调阅了所有卷宗(juànzōng),实地复勘冲突现场,逐一复核关键证人证言。”萍乡市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,他们数次通过接访、电话(diànhuà)沟通,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胡某甲解释为何(wèihé)证据不足不起诉。

“刑事追责证据不足,不等于民事无责。”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告诉胡某甲(jiǎ),“因冲突受伤产生的损失,你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主张(zhǔzhāng)。”随后,胡某甲依法提起民事诉讼。一审法院审理后,认定胡某乙应对冲突升级负主要责任,判决其(qí)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赔偿胡某甲14万余元。胡某乙上诉,二审(èrshěn)法院终审维持原判。

“严格依法办案、不枉不纵是化解该案矛盾纠纷的(de)关键。”事后,江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李浩总结道,“我们实地走访案发现场,复核关键证据,严把(yánbǎ)事实(shìshí)关、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,在此基础上引导(yǐndǎo)双方回归民事诉讼轨道解决纠纷,既维护了申诉人(shēnsùrén)的合法权益,也赢得了其对司法机关的信任,真正实现案结事了。”

【来源:检察日报·先锋周刊 作者(zuòzhě):谷芳卿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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